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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语
去年5月1日《残疾人就业条例》正式实施之后,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措施也相继出台,其中就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通知》发出半年多了,产生了什么样的成效?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样的困难和问题?四川达州市残联就这个问题非常及时地对当地近20家福利企业做了一次调查。让我们来看看他们所掌握的数据和他们对这些数据的解读。
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该通知一出台,达州市税务、民政、残联、劳动等部门多次召开协调会,研究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实施半年来,该通知在我市福利企业、残疾人中反映如何?与以前政策相比有哪些变化?带着这些问题,最近,达州市残联对市属和部分县、区的近20家社会福利企业就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情况进行了一次调查。通过调查,对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我市的实施与落实情况有了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同时也发现了实施中还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新政策实施后带来可喜变化
旧的福利企业税收政策,是上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制定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原有的政策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情况。因此,这次政策的调整,在企业和残疾人中反响强烈,通过调查,新的变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实现企业享受税收减免的公平。企业普遍反映,新老政策相比较,新政策虽然安置残疾人的比例降低了,即由原来的50%降到现在的25%,但有最低不少于10人的底线,同时在税收退减上是按实际安置残疾职工的人数来计算的。新政策对企业来说是公平的,即安置的残疾人越多,对社会的贡献越大,那么享受国家的退还税款就越多,改变了以前在一些行业存在的退还税款和安置残疾人数关联度不高的状况。
第二,有利于激励企业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业。新政策规定安置残疾人比例25%和10人是最低线,超过这个标准和人数,安置的残疾人越多,得到的税款减免额度就越大,因此,企业愿意接收更多的残疾人就业。调查中我们发现,7月1日新政策实施后,80%以上的企业安置残疾职工的相对数量都较以前有所增加,不少企业还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登记,要求帮助为其推荐残疾人。
第三,有利于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前,必须取得民政部门或残联的相关认定,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书;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上岗工作;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通过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我们调查的所有企业,均达到了这些要求。残疾人普遍认为,新政策的实施,保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为他们缴纳各种社会保险,从根本上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一些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的残疾职工对此感触更深。
第四,有利于已就业残疾职工的相对稳定。新政策要求企业必须给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残联对残疾人证认定后加盖“已就业”印章等,这些规定和要求,有效地避免了个别企业在以前招用残疾人只挂名不上班,骗取国家税收、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状况,也有效地避免了残疾人上班不安心,在企业之间流动频繁的现象,有利于企业对残疾职工进行技术和岗位培训,也有利于残疾职工技术和技能的提高,从而保持已就业残疾职工的相对稳定。
二、新政策执行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在实施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相关政策衔接上存在问题。按照企业职工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具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两个条件,新政策规定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前必须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等社会保险,我国目前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以男性为例,因为以前多数福利企业没有按政策为残疾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原在福利企业就业多年现在已超过45周岁的残疾职工,就不能达到缴费年限满15年的条件。而如果一次性补交,残疾人经济上承受不了,企业也很为难。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话企业又无法享受税收优惠,只得忍痛辞退45岁以上的残疾职工,这样使得这部分已就业甚至是就业多年的残疾人失业了;再就是超过45岁的失业和未就业残疾人,他们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也很多,但难以就业。
其次是一部分原退税额不大的企业残疾职工数量明显减少。在原来的福利企业中,有部分是计划经济时期一些较大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为解决内部残疾职工及其子女而兴办的劳动服务类附属企业,生产的产品也是主厂的一些附属产品或配套产品,所以这些福利企业在原政策条件下退税额度不是很大,原来安置残疾人的比例是50%,而新政策是25%,即只要达到25%和最低10人这个标准,就可以达到企业的全部退税额,所以这些企业不需要安置更多的残疾人就能够拿到全部应退税款,原来安置20名残疾职工的现在安置10名就可以了,这类企业中有的就辞退了部分残疾人,使已经就业的残疾人又面临失业和再就业的境况。
再次是一部分原退税额高的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如洗煤行业需要的职工人数本来就不多,而安置的残疾人数量就更少,原来享受的退税额度是很大的。新政策出台后,其退税额度较以前大幅度减少,所以有的企业就干脆退出了福利企业的范围,这样也使得在这些企业就业的残疾人同样面临失业和再就业。最后,个别福利企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偏差。现在我市的社会福利企业基本都是私营或民营企业。我们在调查中也发现,个别企业业主或管理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如有的认为安置残疾人是养这些残疾人,是对残疾人的恩赐照顾,残疾人职工一些正常的要求反映给企业,不但得不到正确的解释和解决,个别企业主或管理人员甚至说什么“我们是家族企业,愿意干就干,不愿意干就给我滚”之类的话,极大地伤害了残疾人的感情和尊严。
三、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1.认真应对政策调整后部分失业残疾人的再就业工作。部分企业退出了福利企业,部分企业残疾人数比原来减少了,这些残疾人职工的去向及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是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关心的。劳动、残联等部门应当积极推荐、介绍,并做好培训工作,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2.严格标准,把好福利企业入口关。新政策对于福利企业的进入门槛降低了,福利政策对一些特定行业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在这些行业,容易出现“福利热”,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格资格认定和管理,把好入口关。残联要加强对残疾人的资格认定,民政部门要审核残疾人的比例是否达到标准,税务部门要坚持没有残联、民政、社保部门出具相关意见的文书不退税的原则,注意预防企业采取残疾人只挂名不上岗或一个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等情况的发生。
3.加强管理,促进福利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政策的落实涉及众多管理部门,各部门在政策规定、执行要求上往往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就需要建立部门间的合作协调机制。管理体制的建立应统筹考虑到各项政策,把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与扶贫政策,与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其他优惠相结合。同时做到合理布局,引导福利企业向多个行业发展。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将新政策的施行看成一个发展的契机,对现有福利企业进行改制重组,将有发展潜力的私营企业通过入股、投资等方式引入福利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要有选择、有目的地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福利企业,结合实际充分利用政策,有序健康地发展福利企业。对工业基础较好的地区和较落后的地区要优先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只有壮大了福利企业的总体规模,才能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充分体现福利政策的效能。
4.严格退税条件,加强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一方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福利企业及时足额地得到退免税款;另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为国家把好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退免税优惠。同时,要严格按照规定加强退免税金的管理,明确退免税金用途,保障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5.保障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级残联组织要切实维护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要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除加强监督外,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研究完善有关政策,切实稳步提高福利企业残疾职工的收入,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根据残疾人就业需要,开展适合残疾人的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工作技能和劳动素质。
责任编辑 张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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